首页 | 汽车研究网_汽车智库互动平台 官方微信 科瑞咨询  
汽车研究网,我的汽车领域专家
  国内资讯  国际资讯  行业快讯 新能源 智能汽车 前沿技术 数据快讯  
乘用车 卡车 客车 专用车 零部件 发动机 自主品牌  
高层动态 合资合作 整合并购 战略规划 出口 召回 终端市场 经营业绩 人事变动 新品上市 品牌营销  
国际政策 国内政策 地方政策  
经济指标 改革规划 基建投资 能源环境 金融商贸    
知识术语  汽车人物  汽车展会  科研院校 人才招聘    
热点透视 产销分析 展会论坛 厂商专题    
交通部、国税局: 鼓励发展网络货运 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
来源:交通部   编辑:侯小南  2019-09-10 13:47:08 字号   打印  收藏

9月9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法》第五条指出,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资源,应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共同配送等运输组织模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输生产。鼓励组织新能源车辆、中置轴模块化汽车列车等标准化车辆运输。

原文如下: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网络货运管理应当公正、公平、便民。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资源,应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共同配送等运输组织模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输生产。鼓励组织新能源车辆、中置轴模块化汽车列车等标准化车辆运输。

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鼓励发展网络货运,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

第七条 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并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第八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九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十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运输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

第十二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承运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经营行为应符合合同约定条款及国家相关运营服务规范。

第十三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车辆装载的要求,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要求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

第十四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上传运单数据至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第十五条 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采取承运人责任保险等措施,充分保障托运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按照《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督促实际承运人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托运人身份、物品信息。

第十七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实际承运人及其车辆及驾驶员进入和退出平台,托运人及实际承运人权益保护等规定,建立对实际承运人的服务评价体系,公示服务评价结果.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

第十八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相关涉税资料(包括属于涉税资料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所指交易信息包括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款项结算、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等。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

第十九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

第二十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

第二十一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国家关于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驾驶员、车辆、托运人等相关信息的保密管理,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不得使用相关信息开展其他业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与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应定期将监测数据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并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应利用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信息化监测,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指导辖区内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基于网络货运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行差异化监管。

第二十四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发生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造成监测结果异常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实际承运人有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

网络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并将其纳入道路货物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一)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

(二)承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

(三)指使、强令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第二十六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处罚记录等信息公示。

第二十八条 支持成立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引导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法规制度及标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推动网络货运发展模式创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三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承担运输服务质量责任,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上一篇:发改委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
交通运输部与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科技创新驱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意见》
近日,交通运输部与科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科技创新驱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意见》中,确立两个阶段性目标:一是到2025年,交通运输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显著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前沿技术与交通运输加速融合,初步构建适应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需要的科技创新体系。二是到2035年,交通运输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全面增强,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前沿技术与交通运输全面融合,基本建成适应交通强国需要的科技创新体系。 [详细]
2021-08-26 16:27:35
 
交通部:春节高速免费时间除夕至初六
1月28日下午,交通运输部召开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发言人表示,春节期间全国收费公路将继续免收小型客车的高速通行费。具体免费时段从2月11日0时至17日24时(除夕至初六),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为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免费。 [详细]
2021-01-28 15:44:29
 
交通部:中高风险地区应暂停顺风车拼车
1月1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消息,针对我国新冠肺炎疫情呈多地零星散发与局部聚集性疫情爆发交织叠加的态势,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中高风险地区交通运输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1〕15号)(简称《通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部门特别是中高风险地区交通运输部门要紧盯疫情防控形势,切实强化防控措施,严密防范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扩散。 [详细]
2021-01-14 10:31:22
 
交通部针对4.5吨及以下货车再发文
12月15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进一步规范对使用轻型货车从事冷藏保鲜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准入管理,加大对轻型货车“大吨小标”、非法载人等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 [详细]
2020-12-17 11:47:52
 
交通部:2021年底前全面消除危化挂靠运营
12月8日,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详细]
2020-12-11 08:50:38
 
交通部发文推动定制公交服务、自动驾驶等落地
10月2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提出,完善公众基本出行保障制度。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农村客运、渡运、邮政普遍服务等公共服务落地。完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和制度体系,完善绿色出行服务体系。 [详细]
2020-11-02 11:14:53
 
交通部:加快网约车等新业态合规化进程
10月29日,第四届全球未来出行大会在浙江德清举办。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二级巡视员孟秋在发言时介绍,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给出行服务带来深刻影响,已经对乘客的出行习惯、出行服务模式等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人口密度高、出行需求最为旺盛的特大型城市和大城市更为凸显。 [详细]
2020-11-02 11:07:45
 
交通部:鼓励在重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超快充
8月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引导在城市群等重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超快充、大功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详细]
2020-08-10 15:08:00
 
交通部: 2022年底初步构建支撑车联网应用和产业发展体系
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交通相关)(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就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到2022年底,初步构建支撑车联网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标准体系,完成一批智能交通基础设施、辅助驾驶等领域智能交通相关标准,制修订标准20项以上;到2025年,系统形成能够支撑车联网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标准体系,形成一批智能管理和服务、车路协同等领域智能交通关键标准,再完成20余项标准制修订任务,标准体系完成总数达到40项以上。 [详细]
2020-08-04 10:54:03
 
交通部:雄安新区除新增注册特殊车辆外全部采用新能源车辆
7月3日,国家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河北雄安新区开展智能出行城市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工作任务指出,智慧高速公路建设运营试点方面要探索电动汽车无线充电,打造适应自动驾驶、车联网技术的智慧高速公路;在绿色交通发展试点方面要全面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运输装备,除新增注册特殊车辆外全部采用新能源车辆,既有车辆逐步更换为新能源车辆。 [详细]
2020-07-06 18:14:50
 
 
一汽-大众第1000万台发动机下线
宁德时代计划在印尼建厂 将投资50亿美元
LG化学高镍电池预计明年交付特斯拉
大众在欧洲或需要40座电池厂
热点排行
1
2
3
4
5
6
7
8
9
10
新闻专题
· 第十六届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泰达)国际论坛
· 2018年北京国际车展专题报道
· 2017年上海国际车展专题报道
· 2017中国国际节能与新能源车展专题报道
· 2016北京国际车展专题报道
· 2016年天津国际客车、公交车及零部件展
· 2015天津国际客车、公交车及维保工具展
回顶部
关于我们 智库平台 科瑞咨询 招聘英才 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电话:4006-997-802    客服邮箱:market@autothinker.net    投稿邮箱:news@autothinker.net
Copyright @ 2010 - 2018 China-Qiche All Rights Reserved 沈阳科瑞信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辽ICP备1801847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辽B2-20180363
手机版
执行时间:1.51 秒